我局对大风期间擅自出海船只作出严肃处理 |
来源: 执法大队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9-12-20 |
浙普渔41257号、浙普渔41397号、浙普渔68839号等三艘渔船在11月16日、17日外海渔场风力达到11级北到东北大风的情况下,不服从我局及东极镇、白沙乡渔业主管部门要求所有渔船不准出海生产的指令,擅自在11月14日早上7时开船出海生产,并到152/5区进行帆张网作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渔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在全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区渔船船员的安全意识,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局执法大队对该三艘渔船作出如下处理:一、停产整顿,扣留该三艘船只10天。二、对该三艘船船长进行法制教育10天。三、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该三艘船行政处罚人民币各壹万元整。四、通报全区引以为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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