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安全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及管理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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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27 |
2007年以来,我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精心策划、统筹部署,全面推广渔船防碰撞系统(AIS)和卫星监控系统终端配备,到目前为止,全区60马力以上渔业船舶已安装了防碰撞系统2448艘,185马力以上渔业船舶已安装了卫星监控系统终端2235艘(其中北斗1174套,中交1061套)。系统建成后,在改变海上渔船粗放管理模式、掌握渔船动态、开展遇险渔船救助、组织渔船防台、减少海上渔业安全事故及防止渔船涉外事件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系统终端设备资金分摊情况 1.卫星监控终端每套13000元,其中省补5360元,市补1000元(现已停补),区补2440元,渔民自负4200元。 2.渔船防碰撞系统(AIS)每套4000元,其中省补1200元,区补400元,渔民自负2400元。 3.系统平台每年运营费省、市、区按4:3:3承担,(其中北斗每年850元×配备数×30%,中交1000元×配备数×30%),总费用约为65万左右。 二、系统终端发挥的重要作用 从系统运行情况来看,至少发挥了四大作用,达到了预期要求,深受渔民好评。 1.降低了渔船与大轮碰撞事故率。渔船安装防碰撞系统后,不仅渔船能够及时发现大轮,而且大轮也能较早发现渔船,双方都能主动采取避让措施,从而有效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项目完成至今,我区渔船与大轮碰撞事故明显减少。 2.提高了防台救灾效能。每当大风、台风来临之前,我局能通过信息系统指挥平台及时向出海生产渔船发布气象信息及回港避风指令,并通知回港渔船加固防护,使所有渔船能安全度台汛。 3.有助于海上事故的调处。当渔船与大轮发生碰撞时,能通过防碰撞系统找到对方的航行轨迹,及时追找肇事大轮,方便事故调处,从而挽回渔民群众的经济损失。 4.为渔民提供了通讯平台。通过卫星监控系统终端,渔民可同所属单位、家人朋友进行短信联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外海作业渔民通讯难问题,渔民短信使用率越来越高。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管理思路 目前,防碰撞系统开机率除设备维修外,基本保持在95%以上,但卫星系统终端开机率不容乐观,尚停留在75—80%之间,且有些渔民对设备仍不熟悉,操作不当,误报警率较多,给区信息指挥平台在核实、信息处理时带来较大难度。为此,对下步系统管理谈几点思路。 1.加强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系统操作能力 一是渔业主管部门对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监控指挥平台管理人员培训。培训重点包括平台软件的具体操作和渔船应急事件处理的基本常识。通过培训,以点带面,使各级(村、社、服务站)监控指挥平台操作管理人员成为保障平台运行,发挥系统功效的中坚力量。二是加强船用终端使用人员培训。利用休渔期渔民集中的有利时机,结合渔船老大面对面教育、职务船员和“四小证”培训、安全知识培训等活动,分发信息系统操作应用光盘,组织开展大规模的防碰撞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操作专题培训;同时在职务船员培训班中,增加终端设备的使用操作培训内容,重点教育船长和职务船员熟练使用系统终端,提高系统终端的开机率和有效使用率,确保在应急状况下不出差错。三是做好终端设备后勤维护工作。切实提高终端设备维修点业务水平,保障维修质量;同时要督促设备厂家定期对AIS终端、卫星信息服务终端软件进行升级改造,保持终端设备的先进性。 2.加强值班,及时处置应急信息 一是严格落实指挥平台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接到海上渔船遇险报警信息,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并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渔船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遇险状况(如遇险事件性质和类别、事发直接原因、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等)。二是加强遇险信息的核实与上报。接到渔船遇险报警信息后,通过分析监控平台遇险渔船动态,采用直接与遇险渔船联系,与附近渔船联系,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联系,与船籍港所在地渔业管理机构联系等方式,判断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对遇险信息进行初步分析、核实后,及时报告我局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局长,重特大事故报告主要负责人,同时立即组织专业搜救力量和附近编组内渔船投入救援,并保持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进一步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掌握现场搜救情况。 3.加强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 一要明确渔船终端必须录入船名船号、船籍港、船舶种类、作业方式、渔船尺度吨位、所有人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渔船基本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二要明确船用终端仅限于本船使用,用户在没有办理注销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和卫星终端ID号前,不得将设备转借或转让他船使用。三要明确报废渔船在报废前应向系统管理机构注销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和卫星终端ID号,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四是对渔船因买卖等发生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卫星终端ID号变更时,由渔船所属单位上报我局信息中心有关注销原船用终端相关信息的报告,然后按照有关程序重新注册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卫星终端ID号以及相关船舶基本信息。通过以上四点措施,确保系统终端资料真实可靠和正常运行。 4.加强监管力度,确保船用终端正常开启、正确使用 一是规定船用终端用户应确保终端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在航行、作业时保持全时开启使用。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每星期二次对所辖渔船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开机率进行抽查,对未开机渔船通过单边带等通讯工具取得联系,若属故意关闭的要求立即开启使用,回港后开具《渔船系统终端整改通知单》;若是终端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查明原因,不能恢复工作的,应通过其他通信手段,向船籍港所在地系统管理机构说明情况,定时报告船位,保持通信畅通,回港后要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出港后终端能正常使用。二是要加大对渔业船舶安装及使用信息服务系统终端情况的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或连续多次无故关闭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将按照《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在整改期间,依据《舟山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暂缓发放柴油补贴款。 (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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