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造海上牧场的初步探讨 |
来源: 普陀区老年科协渔业组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0-04-15 |
关于建造海上牧场的初步探讨 舟山市委书记梁黎明同志在今年召开的全市渔业大会中指出“要用发展工业的理念来发展渔业,用建设工业园区的思路来发展渔业,实现渔业现代化发展”;我区姜建明区长在区十五届四次会议上讲到实现渔农产业稳步发展时,特别强调“打造现代渔业基地、推动渔业转型升级中,要合理利用岛礁资源,启动白沙海上牧场建设”,这都是对舟山渔业创新路的重要启示。创办海上不同类型的牧场,与这个新思路是相吻合的。海上牧场的创办,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归纳一下大体可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不规则的、环岛礁型的海上牧场。就是在岛礁附近,以人工增殖为主结合自然增殖的岛礁边“海上牧场”。据了解这一类型目前不少国家的水产部门已经启动并初见成效;但不足的是,渔民增收致富得益的人数较少,也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因此,从长远来看,必须在继续努力抓好岛礁边“海上牧场”的同时,着手研发有一定规模的并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第二、第三种海上牧场。 二、内海区域性海上牧场。所谓内海区域,从我们普陀实际来说,就是从普陀域的最东岛屿的内侧开始,也就是从东福山到外洋鞍(东亭山)以西开始的普陀区北部内海,渔民通称“黄大洋”,世世代代以来是自然的大黄鱼、力鱼、曼氏无针乌贼等各种名贵鱼类及各种虾、蟹类的产卵洄游场所,是一个很好的内海天然渔场。把这个区域专门划出来,成为普陀近海牧场。根据普陀区域内港湾少、风浪大、潮流急的实际,要发展大面积的笼式和深水网箱养殖是不可能的,唯一选择,就是要从浅海中找出路。首先要把它圈出来,并通过法律程序,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起来;再采用人工和自然增殖相结合的方式,把原来较好的资源培殖、修复起来;在资源繁殖利用上可采取笼或网箱等各种形式,并以海底养殖为主,适当采用抛锚式、流、钓、笼等方法捕获。这样只要资源丰富了,“黄大洋”又将成为“活鱼仓”。如果按公司模式来开发这个牧场,这个公司有可能成为全区第一家大公司。它的大致范围包括:北从东福山、西福山、青浜、庙子湖、黄兴、小板、大西寨、直至螺门的梁横山、南从东亭山、里洋鞍、上盘山、朱家尖、白沙直至葫芦岛,自然的围成一个天然牧场,总面积达1100平方公里,水深为10-30米,水温在摄氏10-30度,盐度为25‰-33‰。 三、浙江近海牧场。即把原来北纬31至27度、东经123度以西直到浙江各县区最东面住人岛为止,总面积26万平方公里的浙江近海渔场全部改变为“近海牧场”。浙江渔场曾是世界闻名的渔场,60年代以来,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年代,在全国一盘棋思想指导下,一年四季,北上、南下,几万条渔船,数十万渔民,都集中来到这一渔场,经历着恢复、发展、开发、掠夺等各个历史性阶段的演变。几十年的酷渔滥捕把原来的以大小黄鱼、带鱼、墨鱼等“四大家鱼”为主体的各种水产资源十分丰富的著名渔场搞得名存实亡。如果把浙江近海渔场生态逐步修复起来,即使达不到60-70年代的水平,能达到80-90年代的境况,也是全省渔民共同期盼的。目前有二个问题要探讨:一是能否修复;二是如何修复。 我们认为,只要从上到下大家坚持不懈地努力,这个“海上牧场”的宏伟设想,是完全能实现的。其理由是: 1.浙江近海渔场自然环境的基本因素至今尚未有根本性改变。这一带外有大洋性34‰高盐水围绕,内有各大江大河的带有丰富饵料的淡水源源不断注入。 2.各种鱼、虾蟹类资源仍然有较强的自繁自增能力,而且海洋鱼类的特点是生长期短、生命力强、繁殖率高,如果将它保护得好肯定比森林恢复得快。 3.以法治渔以法兴渔的观念在不断加强,酷渔拦捕产生的不良后果已逐步被人们所认识,广大渔民也逐步意识到,只捕不保是自杀政策。 4.对破坏浙江近海渔场生物资源的无形杀手——“水污染”的治理,已引起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这方面的情况有望得到控制和改善。 广大渔民要求修复,大自然允许修复,主客观条件摆在眼前,只要有决心,我们坚信小则5至10年、多则20至30年,重振浙江近海渔场雄风还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是如何修复的问题,这是个长时期的大课题,一时也很难说清楚。我们认为当前首先要抓几个关键性问题: 1.把浙江近海渔场改为“近海牧场”。对此,要像保护原始森林一样圈域起来,首先要经中央批准,并用法律手段,把它保护起来,防止一旦资源好转,重蹈过去几万条渔船、几十万渔民共同掠夺的复辙。因为“海上牧场”,同陆地上农场、牧场、林场一样,它的所有权、法律地位与渔场不同。 2.“海上牧场”内的水产资源,以自然增殖为主结合人工放流。特别对那些经济价值高、自身繁殖亲体少、并以近海生长为主的大黄鱼、墨鱼、鲳鱼、浙江大白蟹等,政府要尽可能多投入资金办厂育苗,大批量地、适时、适地科学放流,以助尽快恢复各种水产品资源。 3.要制订关于“近海牧场”内渔具、渔法的若干规定,并要由省政府或省人大以法律形式硬性规定。绝对禁止在该“牧场”内以一切拖网、涨网作业(包括帆涨网)方式捕捞。“牧场”内还要规定准入制,并适当控制各种作业数量。对流网和笼捕作业要规定网目尺寸,做到捕大保小。为了便于管理,最好将浙江近海分为南北二个“牧场”,南以鱼山为界,将宁波、舟山沿海称为“浙北牧场”;将台洲、温洲沿海称“浙南牧场”。牧场内作业方式只能以对资源没有杀伤作用的钓、流、笼、灯光围网为主;对产卵洄游的亲鱼要限时进行捕捞,今后并逐步做到限额捕捞制度。 4.要进一步加强对渔民的教育,彻底转变观念,把历来的夺高产增效益的老观念,转变到符合市场经济的新观念上来。同时教育渔民,他们既有合法利用“牧场”资源的权利,又有依法保护“牧场”资源的义务,政府既要为渔民办好“牧场”,同时又要依靠渔民管好“牧场”。 5.建造质优、高效的“近海牧场”的生产渔船。必须将原渔船进行更新改造,或重新设计制造,船体不宜过大,但要有现代化设备;资金上以渔民自筹为主政府扶持相结合,或引进商业资本,做到老板造船、渔民租船,利益分成。这种“老板+渔船+渔民+鱼产量+市场”五位一体的现代化渔业体制,可大大加快渔业发展的步伐,达到转型升级的要求和高效、安全之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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