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渔工入渔管理对策初步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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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5-26 |
渔业是舟山市也是普陀区的基础产业和民生产业,渔业船员是渔业生产最基本的要素,具有高风险和艰苦性的职业特点。随着舟山市、普陀区经济的发展,本地渔业船员比例不断下降,外来打工者进入到渔业生产领域成为“外来渔工”,外来渔工的加入,有效弥补了本地捕捞渔民的不足,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也是舟山市全市渔区都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文以普陀区为例,对渔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入渔现状、存在问题与解决对策,提出一些粗浅的分析探讨。 一、外来渔工的入渔现状和特点 入渔现状:据调查资料显示,近10年来,普陀区本地专业下海渔民减少9968人,外来渔工在2001到2008年之间平均每年增加800人。普陀区外来渔工主要以海洋捕捞业普通船员为主,人数约7000人左右,遍布于国内捕捞各种作业渔船及远洋鱿鱼钓渔轮,在远洋渔船上比较集中,平均每艘雇用12-15人,多的达20人以上。 据采样统计,外来渔工下海人员30岁以下的占到55.3%,30—40之间占到29.1%,40岁以上15.6%,这一数据反映出外来渔工大多是青壮年,他们的加入正好补充普陀区渔业劳动力中存在的年轻渔民奇缺的问题。 地域分布不均衡,各乡镇街道都有外来渔工,尤以朱家尖街道、东极镇居多,如朱家尖月岙村下海劳力1042人中,外来渔工有719人,占到70%,远远超过本地专业渔民(劳力)。东极镇2956名捕捞渔民中,有外来渔工890人,占到近1/3。 特点:外来渔工对渔业生产时间非常了解,为节约生活成本,一般在开捕生产前几天到达,影响下海前的基本安全技能培训考证;外来渔工以青壮年为主,临时观念突出,流动频繁,再者渔业生产季节性的特点,容易引发劳资纠纷,影响正常生产。 二、外来渔工入渔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近几年来,在外来渔工雇用和管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1.雇用外来渔工不规范。雇主与雇工之间,其工资和相关事宜都是直接商谈,只有口头约定,没有办理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等手续,一旦出现分歧,就会引发纠纷。 2.外来渔工生产技能差、安全意识淡薄。现有外来渔工普通船员中,虽然有一部分已下海多年掌握了一定的作业流程等技术知识,但大部分人员缺少海上求生救助操作技术和安全防范意识,有些外来渔工甚至从来没下过海,未经过海上求生救助技能培训和渔业生产技能培训,上船后极易引起因操作不慎致残或落海伤亡等安全生产事故。 3.外来渔工与雇主之间纠纷频发。外来渔工的增多,不可避免地带来了雇工及雇主之间的各种矛盾纠纷。雇工与雇主之间出现最多的是工薪高低、福利保障、雇用期内突发事故处理等矛盾。如月岙村,不少雇工渔汛未结束就提前离开生产单位,使雇主因人员不足而无法生产;北太平洋鱿钓生产期间,船上20多名外来渔工因劳作太苦要加工资,雇主没有答应而引发停工闹事,并挟逼船长返航回港。 4.入渔管理组织不完善难以实施有效管理。目前,外来渔工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形成分层次的入渔管理网络;管理职责、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外来渔工入渔管理制度。外来渔工的培训、雇用、求职基本处于无序状态,给渔业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带来一定隐患。 三、加强外来渔工入渔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实践证明,外来渔工对舟山、普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巩固海洋捕捞优势,显示出巨大的作用,能够有力地促进渔业经济稳定持续发展。随着舟山、普陀打造现代渔业基地建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远洋渔业的大发展,需要大量的渔业船员,据估计,今明两年仅普陀区职务船员的缺口就达到近二百五十名,普通船员缺口达到近千名。因此,建立健全外来渔工管理机制,加强对外来渔工的管理,具有非常现实和长远的意义。我们不妨来探讨一些管理办法: 1.健全组织,形成自上而下的合力。 外来渔工入渔管理事宜,是否可以将具体工作由政府委托给行业协会办理,各乡镇渔业部门、村级渔业服务站、渔业专业合作社、渔业公司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共同做好外来船员信息衔接,逐步形成全区外来渔工入渔管理网络。争取全面掌握全区捕捞业外来渔工基本信息,对船员身份、下海资历、执证情况、下海单位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我区渔业行业协会已经下设外来渔工培训服务中心,并且在乡镇、街道都已经挂牌外来渔工培训服务分中心。目前的迫切任务是要尽快发挥作用。该中心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原因在于:一是人员没有充分落实到位;二是经费困难;三是对外来渔工的管理在意识上还没有被全面重视,这里包括各个层面。 建议在渔业行业协会已经下设普陀区外来渔工培训服务中心的基础上,给以大力支持,配备资金、人员,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管理队伍。 2.建立“疏堵”结合机制,推进外来渔工入渔管理。 是否可以由协会的外来渔工培训服务中心联合培训机构对全区从事渔业生产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专业训练合格证培训、安全作业培训及法律咨询等服务,建立培训、求职、雇佣等信息发布平台。各乡镇渔业部门、村级渔业服务站、专业合作社、渔业公司等相关单位积极参与疏导教育外来渔工,使他们知道从事渔业生产必须参加专业培训、安全培训。教育渔船老大必须雇佣有证书的外来渔工。 另一方面做好“堵”的工作,推行辖区内所有的外来渔工持服务簿上岗制度,船舶签证、安全检查时,外来渔工必须提供船员服务簿,并在服务簿相关栏目内签注。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和各级渔船签证站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外来渔工执法检查、签证管理力度,对雇佣无证外来渔工的船东、公司单位,可以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3.规范外来渔工雇用手续,加强形成制约机制。 坚持“谁雇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改变只有“口头约定”“君子协议”的不规范做法。引导渔船生产单位或船长雇用外来务工人员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务雇用协议”或“雇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资、期限、违约责任等等,合同要经第三方监约。规范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后,必须严格按协议合同办事。监约方可以由村级渔业管理服务单位承担,监约方应该有权利处罚违约者。或者外来渔工的工资报酬由监约方来发,船主向监约方缴纳外来渔工的工资报酬,形成制约机制。 4.加强培训,提高外来渔工劳动技能。 普陀区外来渔工培训服务中心可以通过整合的信息,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不熟悉下海生产技能、海上劳动安全意识薄弱状况,组织开展生产技能、安全知识、法制道德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也可根据需要,联络培训部门到异地(省外)对准备从事渔业务工的人员开展专业训练合格证培训,这样既能保证渔业专业技能培训的质量,又从源头上保证了下海务工人员有技术有证书,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证不符现象,提高持证上岗的有效性。 5.适当的政府支持,鼓励外来渔工培训学习 为了推进外来渔工培训学习,是否可以由当地政府给予资金支持,适当补贴首次参加培训学习的外来渔工,主要补贴其参加渔业四小证(渔业基本安全技能)的培训学习经费,由此推动外来渔工学习渔业基本安全技能的积极性,促进渔民持证上岗,促进渔业安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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