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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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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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管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养殖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是指水产养殖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浅海、江河、外荡、水库、海淡水池塘、临时养殖区和设施渔业等区域。本办法所称的滩涂,是指水产养殖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潮间带区域。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上述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水产养殖规划是养殖证核发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划,制定本级水产养殖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水产养殖规划应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承受能力,确定养殖水域范围、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养殖证的发证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殖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变更登记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同意后,刻制“××县(或市、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专用章”(以下简称养殖证专用章),用于办理养殖证发放、补发和终止等事宜。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按下列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由申请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养殖证申请表; 2、申请者的工商注册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3、承包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提交承包经营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审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水产养殖规划的,应当会同养殖区域所地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进行现场勘验、确认界址,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说明理由。 (三)公示。对初步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申请的水域、滩涂所在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决定。对公示无异议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调查审核情况填写审批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不发放养殖证。 第六条 养殖证、申请表和审批表的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养殖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者和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审批表和养殖证填写规范》认真填写。养殖证分红证和绿证两类,确认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颁发绿证;确认集体所有、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的,颁发红证。 第七条 养殖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养殖证编号; (二)持证者基本情况; (三)使用水域、滩涂的面积、地理坐标及平面界址图; (四)养殖类型、养殖方式及品种; (五)使用期限和变更登记。 第八条 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证发放,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 (一)主要依靠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水域综合利用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的。 第九条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可依据养殖容量,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殖生产者,核发养殖证。招标方案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养殖证有效期限分别确定为: (一)浅海、滩涂、深海养殖的最高期限为15年; (二)江河、外荡、水库养殖的最高期限为10年; (三)池塘养殖场的最高期限为30年; (四)临时养殖的最高期限为2年。 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有效期限除符合前款的规定外,还应当不高于承包合同期限。 第十一条 对兼有养殖、调蓄、行洪、供水、灌溉、航运等多功能的江河、外荡、水库等,应当实行生态养殖。在保证其主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养殖证。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水产养殖规划,已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土地改为水产养殖的区域,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养殖证备注栏中注明“核定为临时养殖区”字样,核发临时养殖证。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养殖证不得涂改、伪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殖证生产者应当在情形发生前30日到原养殖证审核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养殖生产者发生变更的; (二)养殖证规定的养殖用途作变动的。 第十五条 办理养殖证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养殖证原件。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养殖证原件的“变更登记”栏中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加盖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登记申请表的格式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养殖证有效期满的,持证者需要继续利用该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生产的应当期满前30日,向原养殖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新证。 第十七条 水域、滩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养殖证有效期满后不再核发养殖证: (一)在水产养殖规划之外进行养殖的水域功能滩涂;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养殖生产的锚地、港口、航道等区域。 第十八条 养殖证有效期内,因征用、养殖水域滩涂改造或土地整理等原因,导致水域、滩涂的面积、四至范围等发生改变的,养殖生产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原养殖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新证。 第十九条 养殖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持证者应向原养殖证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证书应以原养殖证记载的内容为准,养殖证编号不变。补发的证书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补发”字样,加盖养殖证专用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养殖证发证机关应收回养殖证,并予以公告。 (一)养殖的水域、滩涂被依法征用的; (二)重新办理养殖证的; (三)养殖证登记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在临时养殖证有效期内,临时养殖妨碍该水域主功能正常使用的; (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养殖证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殖证的登记造册和承包合同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养殖证档案和养殖证数据库的管理。每年9月底前,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养殖证数据逐级汇总上报到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养殖证和管理中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养殖证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1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依照《渔业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其养殖场所符合养殖规划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其养殖场所不符合养殖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 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审批表和养殖证填写规范
一、养殖证申请表填写规范 养殖证申请表由申请者填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字体工整无涂改。年份及数字填写如未特别说明,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1、封面:“申请者”即表格第一栏“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个人是指自然人,填写个人姓名;除了个人以外的其他申请者都可以归为单位这一类,包括由几个个人联合提出申请的,可以作为联合体视为单位的一种。签订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的,“申请单位或个人”栏一律按承包合同填承包方。 2、单位主管部门或个人身份证号:有主管部门的就填,难以明确或没有主管部门的可以不填;个人填写身份证号码。 3、联系地址、电话:多人联合申请或合作合伙人的,填写联合或合伙主要人员的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4、合伙、合作人或法定代表人:单位申请的,对于已注册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未注册的填写主要合伙人姓名,个人申请的本栏不填。 5、用途:要求填写具体的养殖品种和养殖方式,可以按照大的分类来填。如“池塘养鱼”、“网箱养殖鲈鱼”等。 6、养殖使用权属情况:根据水域滩涂的权属性质填写“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 7、养殖总面积及其中水域、滩涂的面积:养殖总面积填写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面积。面积单位为公顷,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整数的或不足三位的用零补足。 8、养殖水域滩涂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填写所申请水域滩涂体现在界至图上最东、最西、最南、最北点的地理坐标,必须指定到一个不可变的位置,有明确参照物的应填写参照物的名称。如:东至:李××房基13米,西至:××机埠15米、南至:××组旱地,北至:××池塘5米。 9、养殖水域滩涂申请所提供材料:填写按规定提供的相关材料名称,如:①滩涂养殖使用申请表;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③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等。 10、申请使用期限:填写申请者根据生产要求的水域滩涂使用年限。当承包合同期限不超过该类水域滩涂的最高使用期限的,按承包合同期限填写;当承包合同期限超过最高使用期限的,按按该类水域滩涂最高年限填写。 11、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申请表内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情况属实,符合规划,同意申报”,并加盖政府公章。 12、养殖水域滩涂界至图:“水域、滩涂坐落”应具体到村或附近的永久性建筑物、地物。“界至图”要求能反映水域滩涂的基本基本形状、走向和四至边际,图面整洁无涂改。对于大面积的水域滩涂(如海域、外荡、水库),应采用测绘图或航拍图。界至图可直接绘制在申请表上或采用A4、A3纸附图。界至图应按照绘图技术规范确定合理的比例尺,绘图做到规范、准确,不同面积的水域推荐采用下列比例尺:0.081公顷以下采用1:250;0.08~0.2公顷采用1:500;0.2~0.8公顷采用1:750;0. 8公顷以上采用1:1000或1:1000以上。为确保报送的三份申请表中界至图的一致,在完成一份申请表内容填写和界至图绘制后,界至图复印2份后一并上报。 二、养殖证审批表填写规范 养殖证审批表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填表时应使用黑色铅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 1、封面:“编号”是指养殖证审批表的顺序号,由年份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按照审批表填写顺序不分养殖类型、不分发证类型,按年度依次编号。如:20060003,是指2006年填报的第三份审批表。 2、申请人和水域滩涂有关情况:“申请单位或个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个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电话”、“用途”、“养殖使用权属情况”、“养殖总面积”、“养殖水域滩涂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养殖水域滩涂界至图”等栏目填写要求与“养殖证申请表”相同。具体内容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如实填写。 3、指界人签名:由协助调查的村干部、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等第三人作为指界人。 4、核准养殖使用期限:按照《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养殖区域的生态、周围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及申请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 5、调查意见:必须反映“水域滩涂是否存在争议、申请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这几方面等内容。“调查人签名”应当由参加调查核实和踏勘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名。 6、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填写“符合规划、同意报批”,并加盖公章。 7、人民政府审批意见:由政府签署批准意见并加盖人民政府公章或人民政府养殖证专用章。 三、养殖证填写规范 养殖证按照审批表核准内容填写,核准使用期限、变更登记及及备注等栏目应用黑色墨水笔填写或电脑打印,其他栏目须用电脑打印;数字填写如未特别说明,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1、证件编号:养殖证证件号“ ( )养证[ ]第 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 ”填写批准核发养殖证的人民政府简称,以政府发文文号为准。如临安市,填临政。为便于数据库管理,已经确定的简称不再改变;第二部分“( )养证”是区分海水养殖或淡水养殖,分别填(海)或(淡);第三部分“[ ]”填发证年份,如[2006];第四部分“第 号”是编码,由水域滩涂代码和发证顺序号组成,其中,浅海代码为Q,滩涂代码为T,淡水水域代码为S,发证顺序按年度顺序由“0001”依次起编,顺序号不分水域滩涂代码类型、也不区分海水和淡水、不区分红绿证按年度来编。如临安市2006年所发的第三本养殖证为水库养殖,则其证号为:临政(淡)养证[2006]第S0003号。 2、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必须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章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殖证专用章。 3、持证人基本情况:(1)绿证:“水域滩涂使用者”填写水域滩涂使用单位全称,个人使用的填写使用者姓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填写水域滩涂使用单位法人代表,个人使用的填写使用者姓名或合伙负责人姓名。“所属单位或地址”填写水域滩涂使用者的主管单位,个人使用的按身份证填写住址;(2)红证:“水域滩涂使用者(承包方)”是指依法获得滩涂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发包方”填写拥有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所有权或拥有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称。“承包方地址”填水域滩涂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住址。 4、用途:要求填写具体的养殖品种和养殖方式。 5、使用期限或承包经营期限:填写审批表核准的使用期限。 6、使用水域滩涂面积:面积数字要顶格写,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整数的或不足三位的用零零补足。 7、养殖水域滩涂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填写所申请水域滩涂体现在界至图上最东、最西、最南、最北点的地理坐标,有明确参照物的应填写参照物的具体名称。无法用四至表示和有条件的,用GPS定位确定水域地理坐标。 8、附图及附件名称:简要填写主要附图,附件主要是指能权属来源的相关材料。 9、水域滩涂界至图:应使用与养殖证审核表一致的界至图。“水域滩涂编号”、“图号”与养殖证编号一一致。 10、核准使用期限:填写审批表核准的使用期限,核准单位专用章是指经人民政府批准刻制的养殖证专用章,审核人须用手写签名或私章。 11、变更内容:对养殖生产者变更、养殖用途变更、养殖证续期等内容进行填写。 12、备注:填写临时养殖、换证补发及其他需注明的情况,并加盖审核发证机关公章或养殖证专用章。
填表说明
1、填表时应使用黑色铅笔或签字笔,字体工整无涂改。 2、“编号”是指变更登记申请表的编号,由渔业主管部门填写,由年份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不分养殖证类型按年度依次编号。如:20060003,是指2006年填报的第三份变更登记申请表。 3、“权属情况”、“水域滩涂坐落”、“面积”、“原登记事项”应按养殖证登记内容如实填写。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4、“申请人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负责人或合伙人”栏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申请个人的合伙、合作人。 5、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申请变更的内容。空栏处可填写未注明的变更项目。 6、申请变更登记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水域滩涂承包合同复印件”、“水域滩涂权属证明材料”等。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使用A4纸。 7、本表一式两份,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登记申请表 编号:
(浙海渔业[200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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