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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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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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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9-12-16 |
浙委发〔200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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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也有利于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简化环节,方便办事;健全机制,常抓不懈;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内容和范围
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政府规章、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为抵御灾害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有关项目审批、指标分配、发证验照、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等情况。
办事公开事项主要有: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人员的责任和办事结果,以及办事过程中的监督制度。在机关内部还要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机关干部交流、考核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向干部职工公开。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范围是:省、市、县三级所有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部分行政管理或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以及供水、电力、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单位也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在推动面上工作的同时,确定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和金华市、海盐县为试点单位,在深化政务公开内容、丰富政务公开形式、实行有效监督等方面探索积累经验。各市和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直单位也要根据实际,确定若干个试点县(市、区)和试点单位。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要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完善政府运行机制、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推行村务和厂务公开、促进反腐倡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推广普及政务公开专栏、印发办事小册子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决定)事项听证会等政务公开形式;要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这一直接、快速、有效的现代信息载体,实行即时政务公开;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拓宽政务公开的覆盖面。要根据政务公开事项的内容要求,科学确定公开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向社会群众公开、向基层单位公开和向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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