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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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1-11 |
舟山市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纪检监察工作,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察力度,促进党员干部勤政廉政,干净干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执行与其他纪检监察类制度配套使用。
第二章 纪委及纪检干部工作职责
第三条 纪委职责: (一)检查和督促本局党员、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和处理本局党员、干部、职工的违纪案件,决定对违纪党员、干部、职工的党纪、政纪处分和审核上报批准案件。 (三)加强监督,开展党风廉政谈心谈话,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局党组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并协助检查处理。 (四)协助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典型调查,定期分析和检查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执行情况。 (五)协助局党委抓好党员的党风党纪教育和对受处分党员开展回访教育。 (六)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及时办理本局党员、干部、职工的检举、控告、审诉案件。 (七)承办局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纪委书记职责: (一)在局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主持纪检监察全面工作。 (二)认真贯彻上级党的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指示、决议等,开展经常性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三)主持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制定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及党风廉政教育措施。 . (四)组织查处党内违纪案件和受理纪检监察来信来访工作。 (五)深入调查研究,抓好正反典型,不断总结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六)协助局党委抓好党员党纪教育,落实局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纪委副书记职责: (一)自觉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熟悉党纪条规条例,增强执纪观念。 (二)带头执行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党的秘密。 (三)坚持党性原则,维护党的纪律,敢于同各种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参加纪检工作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五)认真履行纪检工作职责,积极完成纪检分工的工作。 第六条 纪委委员职责: (一)热爱纪检、监察工作,努力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业务水平。 (二)坚持原则,刚正不阿,负责领导交办的违纪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做好信访案件的办结。 (三)深入实际,了解掌握全局党风党纪和勤政廉政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做好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和廉政档案的归档保管。 (五)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案件检查与审理
第七条 查处违纪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考验。 第八条 立案。对反映、检举和控告本局党员、干部、职工违犯党纪、政纪问题经初步核查,认为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予以立案。立案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员纪律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由局纪委审核后提请局党委(局长办公会议)或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九条 案件检查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和要求进行,查清违纪事实,取证要全面客观,不带框框,不任意取舍,不断章取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个问题的定案,应有两个以上证据。 第十条 案件调查组要将调查核实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听取其说明和申辩,被检查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 撰写调查报告。案件查清后,调查人员要把经过调查核实的错误事实、结论和处理意见写出调查报告,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二条 移送审理。由调查人员将立案调查终结的案件整理成卷,及时移送给审理人进行审理。 第十三条 凡提交局纪委或党委(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的复审、复议的党员、干部、职工违纪案件,必须经过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并写出案件审理报告或复审、复议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审理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和审理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案件在提请局纪委或党委(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前,必须与犯错误党员、干部、职工谈话,认真听取意见,核对错误事实。 第十六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要及时立卷归档,做到材料齐全,编排有序,装订整齐规范。对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做好案卷的移送工作。 第四章 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廉政监督的作用,本局特聘任廉政监督员。 第十八条 廉政监督员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心纪检、监察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一定的党政纪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经验丰富、公正廉洁,能够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本人自愿,身体健康,有参加纪检监察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九条 廉政监督员的职责: (一)了解反映本局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的情况。 (二)了解并反映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纪检工作以及执纪办案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三)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本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部门办理的申诉。 (四)必要时参加本局组织的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有关的调查,并提出建议。 (五)协助办理本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廉政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本局有关部门的文件资料,查阅相关的制度规定,了解有关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参加本局召集的有关会议,参加本局组织的检查、调研等活动。 (三)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申诉,并反馈意见,提出建议,了解办理情况。 (四)对本局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意见,实施民主监督。 (五)廉政监督员由本局聘请,其履行职责、应邀参加各类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遵守本局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不谋私利,尽职尽责。 (四)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及时传递群众来信,如实反映社情民意。 (五)积极参加本局组织的各项检查活动。及时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廉政监督员的聘任程序: (一)本局向推荐单位发聘请函,提出聘任意向,推荐单位提出人选。 (二)本局向受聘的廉政监督员颁发聘任证书。 (三)廉政监督员聘任期限一般为2年,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聘任期限,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对不能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的廉政监督员,本局与推荐单位协商后及时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廉政监督员的管理: (一)开展廉政监督员工作要注重实效,确保廉政监督员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健全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廉政监督员会议。建立每年一次的例会制度,邀请廉政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及活动。 (三)定期不定期地走访监督员,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 (四)认真对待并及时处理廉政监督员传递的群众来信和反馈的信息,必要时给予专题答复。 (五)加强与廉政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廉政监督员的活动情况,取得他们对廉政监督员工作的支持。 (六)廉政监督任期满时,要对廉政监督员在任期内的工作作出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告知所在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廉政建设的具体制度另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人教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2007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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