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谈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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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1-11 |
舟山市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谈心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局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局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监督和保护的职能,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领导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谈话谈心对象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批评诫勉,同下属干部职工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共同推进本局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 谈话谈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干部职工应当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第五条 谈话谈心的对象为全局中层及一般干部、职工。 第六条 谈话谈心形式包括调研性谈话谈心、任前谈话谈心和诫勉性谈话谈心。 (一)调研性谈话谈心 1.需要了解督促干部职工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本局决定的情况; 2.需了解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需了解干部职工廉洁从政、贯彻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需要向谈话谈心对象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5.其他需要通过谈话谈心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二)任前谈话谈心 1.中层干部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2.一般干部职工经选拨任用为中层干部或者工作岗位调动时,进行必要的任前或调动前的廉政教育或思想动员。 (三)诫勉性谈话谈心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偏差,执行局及部门领导的命令、决定不坚决,不能很好发挥职能作用的; 2.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违背《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3.部门或干部职工工作作风有问题,以及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等其他一般性问题,需要澄清或者打招呼; 4.其他需要诫勉谈话谈心的问题。 第七条 谈话谈心的组织及分工 (一)调研性谈话谈心工作 根据局党委要求或者由局领导委托、指定谈话谈心对象,具体事务性工作由人教科承办。 (二)任前谈话谈心和诫勉性谈话谈心工作 中层正职由局党委书记或委托局党委副书记负责谈话谈心;中层副职由局党委副书记或分管局领导实施谈话谈心;一般干部职工由人教科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实施谈话谈心,必要时,可由局领导直接实施谈话谈心。谈话谈心时,人教科派员参加。 第八条 谈话谈心的时间确定 (一)调研性谈话谈心时间:原则上对各科室半年进行一次; (二)任前谈话谈心时间:在人事变动时进行; (三)诫勉性谈话谈心时间:根据局党委或局领导要求确定。 第九条 谈话谈心的程序及要求 (一)人教科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谈心对象,报局领导同意;必要时,也可由局领导指定谈话谈心对象。 (二)人教科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谈心时间、地点通知谈话谈心对象,谈话谈心对象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认真准备。 (三)需要谈话谈心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谈心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谈心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五)受局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谈心的,事后应将谈话谈心情况向授权的局领导报告。 (六)诫勉性谈话谈心由局领导指定具体谈话谈心对象,谈话谈心时必须要有记录,并及时整理成书面材料,向局党委会议汇报,重要情况应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记录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对谈话谈心人员的要求 (一)谈话谈心人员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与被谈话人进行同志式的、平等的交谈。 (二)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求得共识。 (三)将谈话谈心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谈心对象。需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该批评的要严肃批评。 (四)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涉及谈话谈心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随便表态。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谈心内容。 (五)不准向谈话谈心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其他不宜阅看的材料给谈话谈心对象阅看。 (六)对谈话谈心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007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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