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暂行规定
|
来源: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9-11-11 |
舟山市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巩固和深化系统行风建设成果,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责任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为目标,坚定不移地执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解决部分干部职工服务质量不够高、办事不够公正、工作纪律不够严、作风不够正等问题。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全面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二、责任要求 1.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总体推进,全面提高。 2.要切实抓好所属干部的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干部的廉政意识,真正从内容、时间、人员、行动、制度上做到五落实。 3.局领导班子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加强政治纪律,监督检查所属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 4.局领导班子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认真执行廉洁自律(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礼品上交、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各项规定,认真贯彻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狠刹“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及时处理和上报所属干部出现的不廉洁行为。 5.规范管理,文明执法,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正确处理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的关系。树立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意识,勤勤恳恳、踏踏实实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6.局领导班子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所属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干部职工中出现不廉洁苗头的,要及时谈话谈心,尽量将不廉洁现象消除在萌芽状态。 7.认真落实每年一次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责任奖惩 1.按职权管理范围实行分级负责,谁分管谁负责。 2.对认真落实责任要求的,局党委将对部门和个人分别给予通报表彰,并作为干部任用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3。对没有认真落实责任要求的,责任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书面说明原因交人教科,并限期整改。 4.部门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应取消当年度个人及集体先进评比资格,情节严重的,部门负责人应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同时视情节扣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一定奖金。对案件性质比较严重,并追究法律责任的,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将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责任追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7年9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