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用车用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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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1-11 |
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用车用船制度
为加强本局车辆、船艇管理,做好车辆、船艇调度和安全工作,本着“节约、高效、有序”的原则,制订本制度。 一、用车制度: (一)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局管理规定。车辆管理人员应秉公办事,分清轻重缓急,大胆管理,做好车辆调度和安全工作。 (二)车辆驾驶员应认真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提高安全行车素质,加强车辆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使所有车辆处于随叫随开状态,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统一调度和分配,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车辆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驾驶员服从车队负责人管理,车队服从局办公室主任的调度和分配,局办公室主任向局长和局分管领导负责,搞好车辆管理工作。 (四)车队应认真做好车辆的各种技术档案保存工作,做好车辆的节油、节材数据登记及出车车次、里程数登记,实行驾驶员一车一薄登记制度,做好IC卡核对工作。 (五)办公室要保证局领导用车。局属各部门本岛内公事用车(无论上班或休息)均须事先向办公室主任说明用车事由,由办公室主任根据车辆状况,轻重缓急情况派车,办公室主任调休或出差期间,可委托办公室副主任派车。 (六)局属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出岛一般不派车,特殊情况须事先报办公室主任,经请示分管行政事务领导同意后,开具出车单派车。出省须经局长同意。 (七)外单位借车从严控制,确因急需借用本局车辆,须经局长或局分管行政事务领导同意,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出车单后方可借用。 (八)驾驶员不准私自出车,私自出车一经发现,扣发年终奖金三分之一。如私自出车过程中出现事故,一切责任均由驾驶员自负,并给予相应处理。 (九)汽车保养。为节约开支,车辆一般由驾驶人员自行保养。车辆在外确须清洗和保养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否则开支不予报销。本岛内汽车清洗,办公室要严格控制清洗次数和费用。 (十)汽车维修。小修自己动手,中修、大修要事先由车队编制修理预算方案,报办公室主任审阅。经主任请示局分管行政事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厂。修理过程中发现须追加修理项目的,须报办公室主任或局分管行政事务领导后方可进行。出厂要有详细修理清单,经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行政事务领导审核后,方可报局长审批。报销发票时须附修理清单,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未经批准,擅自送修的,由送修人承担全部费用。 (十一)车辆设备及工具零配件购置,应向财会室领取购置预算明细表上报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经请示分管行政事务领导后方可购置。购买经办需两人以上,旧物资应上交车队,由办公室统一审核。 (十二)车辆出岛,汽油与行车路程挂钩,建立登记制度,驾驶员购买汽油后由车队负责人登记审核,并由办公室主任签字证明后,报分管行政事务的领导审批报销。 (十三)驾驶员如在修理、清洗车辆等环节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临时工予以辞退,正式工酌情扣发奖金。 (十四)除工作急需外,驾驶员每周五下午参加安全学习或组织自我业务学习。 (十六)设立驾驶员交通安全奖。当年未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年终一次性奖励500元。平时发生的违章处罚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二、用船制度: (一)船艇管辖 渔政渔监船艇由执法大队统一管理。执法大队具体负责船艇的调度、船员考勤、业务学习、船艇安全、维修、油料管理等工作。
船艇管理实行大队长负责制。执法大队队长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责。 (二)船艇使用 1、船艇使用实行船艇调度单管理,船艇调度单由有关领导签发,船艇凭调度单中的用船时间、地点、用途开船。紧急情况,由执法大队队长签发调度单,但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2、下列情况用船必须由局长签发调度单。 (1)渔政33022船公务用船。 (2)非日常性公务用船。 (3)连续用船时间超过2天,或船艇需在沈家门港外的其它港口、海域过夜。 (三)船艇维修 船舶修理根据种类和性质分为大、中、小修、航修和保养自修五大类。 1、 大、中、小修,参照有关船舶大、中、小修标准,根据船艇情况,由各船艇拟就修理项目单,再由执法大队提出修理计划,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安排修理。为节约开支,船长、艇长要动员船员自修力所能及的项目。根据船艇性质,小修期一般为一年,中修期为3年,大修期为5年。 2、 航修(即为航次修理),是船艇存在影响安全航行因素而必须进行的一般性修理或事故性质的修理。航修以船员自修为主,如因技术、物资、设备等条件限制,船员不能胜任该修理业务的,可由大队提请局分管领导处理解决。航修带有抢修性质,力争不影响出航。 3、保养自修,是在渔业管理间隙不影响工作的保养修理。形式是根据循环检查保养,由船员按规定项目执行。保养内容:检查、清洁、调整、坚固、防腐、防锈、定期更换、试运转检查等。 (四)船艇加油 船艇加油应选定油质良好、价格合理、安全方便的定点加油站,定点加油站指定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如船艇外出或遇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地加油的,要报经执法大队队长同意。 (五)经费报销 船艇的维修、加油等费用结算由执法大队会同局财会共同办理,并严格执行局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费用结算一律由维修、定点加油单位直接向局财会结算。 (六)其他事项 1、全体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局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祖国尊严和集体荣誉,同舟共济,多作贡献。 2、执法大队要加强对船艇和船员的管理,制订完善船艇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船艇处于有序的适航状态,安全、顺利、及时地完成海洋与渔业执法、抢险救灾等各项任务。 3、因工作失职造成船艇事故损失,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理。
2007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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