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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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1-11 |
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严肃劳动纪律,完善内部制度,提高办事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勤办法 考勤记录。每周设考勤记录表一张,由科站长根据工作人员上班情况予以记录,周五下班前统一交到局人事教育科汇总。科站长因公因私外出的,可委托副职或其他工作人员登记。局班子成员由办公室负责考勤。 二、请假方式 1、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写请假条,准假后方可离岗。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电话请假,事后补假。 2、短期请假。工作人员请假一天内向科站长请假,二天内向分管领导请假,三天以上向局长请假;科站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领导请假,一天以上或离开舟山本岛的向局长请假。请假条由科站及局领导签字后每周五与考勤表一起上交局人事教育科。 3、长期病事假,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特殊情况由局党政会议研究决定。 4、年休假请假按上述规定执行,如未安排年休假的,可在病事假中按日抵扣。 三、处罚措施 1、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中途离岗。如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月累计次数在7次以上的,在全局公开通报批评;月累计次数在8次以上的,除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考核奖,年终再按月计算扣发该月各类奖金;全年累计3次以上(含3次)因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被扣发奖金的,责令其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 2、未请假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一个月全部奖金,旷工二天扣二个月全部奖金,以此类退,直至扣完,其它经济处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达30天的,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3、病事假超过一定日期的,按财政局(舟普财预[2002]142号)文件规定扣发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每周考勤各科站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科站长要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不准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要视情追究相应责任。 五、根据本区上级有关部门意见精神,对已退居二线的享受副局级以上(含副局级)待遇的领导干部,考勤工作不作硬性要求。 六、对考勤执行情况,局里将进行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具体由局人教科负责。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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