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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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1-11 |
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财政纪律。 严格按“四统一”有关规定办事,反对铺张浪费,严把审批关和报销关,加强现金、存款、票证、财产管理,防止失窃和遗失。 二、财务审批权限。 1、所有接待费用和行政费用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行政费用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行政费用,由分管行政事务领导审批。 三、报销发票应注意事项: 每张报销发票应注明日期、户名、品名、数量、单价、金额、财务专用章、开票人等。必须齐全报销人、证明人或审核人、审批人手续。列政府采购商品的发票必须有验收人签字。财务人员对手续不齐、情况说明不清、票据内容不实的支出有权责成有关人员补全手续、说明情况或予以拒付。 四、上级拨入的专项项目经费管理。 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提取相应的业务、差旅等费用后,由局统一管理核算,统筹安排使用。 五、资金结算方式及备用金借还规定。 根据会计核算中心备用金限额管理条例,本局职工因工作需要用款1000元以上,一律由银行支票支付。确需领用各种备用金的,必须明确用途,经领导批准方可适量暂借备用金。具体规定如下: 1、备用金预计用款在1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行政事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由局长审批。 2、差旅费备用金在出差归来后一星期内向财会结清,若无故拖欠的,应在当月工资中扣回。 3、、工程或试验项目备用金,需注明结报时间,不允许长期拖欠。 六、各种费用报销细则 1、差旅费开支一律按舟普财预[2002]26号文件规定,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经局长同意方可报销。 2、办公用品、用具、一般设备的购置,由局总务负责。如购置单项金额在500元以上,合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或设备,须经局分管行政事务的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和列支。并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办公用品领发登记手续。 3、金额在1000元以上,同时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专用电器等设备以及大批印刷品等必须由区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及印刷。 4、旧物换新必须先由办公室负责监检,后送财政局填列固定资产报废审定单,经财政批准,局领导审批后方可申请购买。 5、上级下拨的财物,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局财会室登记入册。 6、会议培训费用报销按舟普财预[2002]90号文件办理,由办公室负责结算。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培训,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7、业务接待费用报销按局公务接待若干规定执行。 8、各种基建、修理费用报销,1000元以下由局分管行政事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局长审批。须报预决算的,按预决算管理规定办理。 七、票据管理及交费规定 1、捕捞科(外海办)、海洋科、执法大队、渔政渔监站、船检站、办证中心、电台及七个渔政分站一律指定专人向局财务室领取票据并负责保管。 2、为慎重使用和保管票据,采用以旧调新。在调换票据时必须上交原票据存根联,经财务核对无误,签上字及日期后,方可领取新的票据。 3、局财务室负责票据的同志要及时向省局、市局及区财政局等部门领取相应的票据和收费结报。 4、交费结报时间一般定为每星期一次,各渔政分站费款收入不能过夜,应及时交入当地银行,每星期来局财务室结报时,交入指定的专户银行。本地费款收入当天交入指定的专户银行,交费时随带存根联备查。执法大队出海检查的罚款,回港后及时交入指定的专户银行。各渔政分站如当周未收费开具票据,也应做到每星期一次将票据交入财务室核对签字。特别是月底、年底,应提前2天办理结报。 5、各部门票据使用及交费结报由局纪委、财务负责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严肃处理。因主观原因管理不妥,造成票据遗失等,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由其承担造成的相应后果,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与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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