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财产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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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1-11 |
舟山市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财产物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财产物品管理,保证财产物品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所有资产、物品都属国家财产,要妥善保管使用,不得损坏遗失。财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和“谁用谁管、人走物不走”的原则。 二、财产物品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新建、购入、自制、调拨等不同来源取得的财产设备,其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桌、椅、箱、橱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在100元--500元以内,同时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虽不作为固定资产,但应单独登记备查。 2.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的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应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分设帐页,帐内按照保管、使用单位设置专栏,每月按照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减日期按序登记,以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固定资产卡片一般以每一独立的固定资产项目为对象分别设置,每一对象一张,并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和保管、使用单位顺序排列。 3.对在用的固定资产,按照使用部门和存放地点登记到科室、人。 4.制定“固定资产登记表”一式二份,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各存一份,以便定期核对。公共使用的固定资产登记表存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5.固定资产的调拨、对外捐赠、报废出售,必须备齐有关资料,经局长审批后,填写国有资产产权处置申报单,核销后及时调整帐户。 6.财产管理人员工作调整变动时,应及时办妥调整移交手续。 (二)低值品的管理 1.低值品是指单位价格在200元--500元以内,同时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物品。 2.低值品应根据需要,报批准后进行购置。干部职工需要用低值易耗品,应先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经办公室审核同意才予发放;干部职工领用低值品要登记备查,领用后遗失不补,调换须以旧换新,工作调动要上缴,如系借用,须出具借条,用后按时如数归还。 3.低值品的报废必须经科室领导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核销。 (三)易耗品的管理 1.易耗品是指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下的易耗物品,如笔、墨水、纸张等。 2.易耗品(含办公用品)应根据需要购置,由办公室置办后报批。干部职工因需要领用易耗品,应先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 三、财产物品的其它规定 1.办公室为全局财产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财产的验收、登记、编号、领发、调配、维修保养,以及处理报损、报废等具体管理工作。并负责编制全局财产总帐和分类明细帐,及时准确核算本局财产、物品的增加或减少,对上级拨入或捐赠的财产,也应按规定做好拨入或估价入帐,并做到财产采购、验收、发放人员的分离。 2.计算机、打印机及局计算机房的专用设备实行政府采购,由局办公室信息技术人员负责安装。 3.机关干部、职工因离、退休或工作调动,对其使用和保管的财产物品,科室必须办理财产物品清点交接手续,填写移交财产表格,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办理收缴及调整手续。 4.各部门未按本规定管理财产物品造成财产流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各部门应指定一人为兼职的财产管理员。按本规定,对本部门的财产进行管理,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定期与局办公室核对财产,办公室应每年对全局财产进行一次清点核实,确实做到帐实相符。 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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