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催办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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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1-11 |
舟山市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催办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规范化管理,确保我局各项决策和局领导批示事项得到认真、迅速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催办督办工作是科学的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科学领导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决策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时效管理,搞好为渔服务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催办督办是指催促督促工作事项的办理、落实,包括催办、督办两个方面。根据工作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对没有完成或正在办理的工作事项进行催办;超过催办时限,则实行督办。 第四条 催办督办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归口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催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由人教科负责。 第五条 催办督办工作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本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工作例会和其他专门会议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上级机关领导和局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5.本局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6.信访案件的承办回复情况; 7.其他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条 催办事项立项条件: 1.文件或工作事项本身对工作时限有明确要求的; 2.上级领导、局领导对具体工作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 3.局长认为需要催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督办事项立项条件: 1.对承办部门无正当理由超过时限仍未办结的; 2.无特殊原因经催办后仍未着手办理的; 3。其他制度规定应予督办的事项; 4.局长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催办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1.立项:对达到催办立项条件的事项,即可登记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一项批示,立为一项。立项时要登记编号。办公室把立项事项每日登入《待办事项清单》,同时,填人领导批示等具体内容。 2.清理:办公室对已立项的工作事项每个月进行汇总,定期发文给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照《待办事项清单》的内容,根据工作事项的完成情况,逐项进行清理,如实填写《批示事项办理情况表》进行说明。 3.催办:承办单位从发文之日起10日内,将《批示事项办理情况表》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将所有办结和未办结的事项呈报局长阅知。局长根据工作事项办理情况,选择未办结的工作事项交由办公室催办,办公室通知承办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催办的工作事项。 4.转办:符合督办立项条件的,由办公室将工作事项移送人教科,转为督办程序,但确有特殊原因,经局长批准后,延长工作办理时间的除外。 5.督办:人事教育科报请局长审批后,填写《督办通知书》交给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在7日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填写《督办事项回复单》送交人教科。人事教育科应及时将督办事项的办结情况呈报局长。 6.催办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将有关的文字材料、表格单据、报告等整理归档。 第九条 督办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1.督办工作考核对部门实行基础赋分制,每个承办单位基础赋分值为100分,没有发生督办情况的部门,得100分。 2.对被督办事项实行扣分制,承办单位每发生一项督办事项扣10分,督办事项未按时完成的每发生一项扣20分,直至扣完。 3.承办部门不执行人教科督办的,或因未及时办理而造成重大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07年9月 附件: 1.《待办事项清单》 2.《批示事项办理情况表》 3.《催办督办工作移交单》 4.《督办通知书》 5.《督办事项回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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