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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中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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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1-11 |
舟山市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中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中层干部的工作、生活等方面有关情况,切实加强组织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并进一步抓好全局干部队伍建设,特建立我局中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全局现任中层干部。 二、报告内容 1.本人或家庭成员营建、买卖、装修、出租私房等情况; 2.本人婚姻变化和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及个人生活上可能引起群 众误解情况; 3.配偶、子女工作调动和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等情况; 4、本人、配偶、子女从事第二职业、投资入股或参与娱乐、餐饮及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情况; 5、本人参加各种学会、协会,在社会团体或经济实体中兼职(包 括名誉职务)情况; 6、组织上未安排,本人参加区外公开选拔考试的情况; 7、本人发生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失误需要向组织报告的; 8、家庭成员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涉嫌犯罪或涉及重大民事 纠纷的情况; 9、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能会引起群众误解或家庭遇到重大困难需要局党组织给予理解、支持与帮助的有关情况; 10、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 1.中层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必须填写《中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一式二份报人事教育科,由人事教育科呈报局领导审阅。 2.中层正职干部由局党委书记审阅。 3.中层副职干部由局党委副书记审阅。 4.《报告表》经局领导审阅后存入本人档案。 四、报告办法和要求 1.个人重大事项一般采用定期报告办法。定期报告时间为:每年7月15日前报告本年度1—6月份情况,次年1月15日前报告本年度7—12月份情况。 2.组织要求需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即时报告。 3.对该报而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无视组织意见,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个人承担责任。 4.对报告人报告内容,应予保密,不得随意泄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5.中层干部要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当作反腐倡廉的具体内 容来落实。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严肃性和必要性,自觉遵守,互相监督,认真执行。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本人或家庭成员营建、买卖、装修、出租私房等情况; 2.本人婚姻变化和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及个人生活上可能引起群众误解情况; 3.配偶、子女工作调动和经营个体、私营上商业等情况; 4、本人、配偶、子女从事第二职业、投资人股或参与娱乐、餐饮及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情况 5、本人参加各种学会、协会,在社会团体或经济实体中兼职(包 括名誉职务)情况 6、组织上未安排,本人参加区外公开选拔考试的情况; 7、本人发生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失误需要向组织报告的; 8、 家庭成员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涉嫌犯罪或涉及重大民事 纠纷的情况 9、 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能会引起群众误解或家庭遇到重大困难需要局党组织给予理解、支持与帮助的有关情况 10、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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