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舟山市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党委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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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1-11 |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党委议事规则
为充分体现局党委在全局重大事务中的领导决策地位,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实现党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党委议事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2、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每个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提出意见和建议。 3、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自觉维护党委内部的团结,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二、议事范围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并结合海洋与渔业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2、机关内部及基层机构的设置及变更。 3、干部管理事宜。 4、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执行。 5、机关50万以上固定资产的购置与基建。 6、年度考核工作情况。 7、机关党建工作。 8、其他需要提交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 三、议事程序 1、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商同有关成员酝酿后提出。 2、议题确定后涉及有关职能科室的由职能科室准备相关材料。 3、根据议程安排,由党委书记将要讨论问题或事项提交党委研究决定。 4、将已经决定且可以公开的议定事项由办公室通过纪要形式发全局执行。 四、议事责任和要求 1、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委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特别情况随时召开。 3、党委会议每次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会议议题,除临时召集外,一般应在会前两天通知党委成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4、党委会议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酝酿,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凡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形成的决议必须贯彻执行。如遇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下一次党委会议讨论。 5、每次党委会议应作好记录。经会议同意印发的文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6、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可临时处理,事后向党委成员通报。 五、议事纪律 1、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事先征得党委书记的同意。 2、经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形成统一的意见或决定,任何人必须服从,不得有任何违反集体决定的行为。 3、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泄密或严重泄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07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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